案例:

小王是科技学院的学生,2017年9月13日,小王与A公司以及科技学院签订三方《实习协议书》,约定A公司同意接受小王在该公司实习,而小王承诺实习结束后与A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将向A公司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同一天,小王与A公司又签订《服务期协议》,约定由A公司为小王提供专业技术培训,小王承诺在培训期间服务A公司安排,并在A公司服务不少于3年,服务期限从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止,同时,《服务期协议》还对小王违反服务期的情形作出了约定。之后,小王按照约定到A公司实习,2017年11月10日,A公司、小王以及科技学院签订了《就业协议书》,明确小王同意到A公司工作,A公司同意接收小王,同年12月1日,小王在《就业协议书》备注栏手书:“本人在实习结束后与A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将赔偿违约金1万元”。2018年7月21日,小王明确表示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从A公司离职。

随后A公司将小王告上法庭,认为小王拒绝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1万元。小王则辩称,实习期自己履行了义务,是A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提供培训义务,而且自己与公司在商谈劳动合同时就劳动报酬无法达成一致,因此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这个案例焦点在于:就业协议的性质?与劳动合同的关系和异同!

律师评析:

一、就业协议的性质!

我们知道,把合同按照是否为将来签订一定的合同来划分,合同可分为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预约合同就是为将来签订一定合同的合同,本约则是为履行该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就业协议是明确大学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择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需要注意的是,该协议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基本不涉及,而这部分不涉及的内容却恰恰是劳动合同必备的主体内容。而从时间上看,就业协议签订于学生毕业之前,作用仅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一旦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就业协议的使命就已完成了。

因此,就业协议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它是毕业生将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依据。在这里,就业协议是预约,劳动合同是本约。

二、就业协议的效力!

首先明确,就业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其内容就是有效的;其次,如果协议没有约定的部分,双方只能继续磋商,一旦达不成一致,双方对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回到本案中,小王与A公司在《就业协议书》中只明确了3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对诸如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内容、社会保险等均没有作出约定。而小王依据《就业协议书》负有与A公司就劳动合同进行磋商的义务,只要履行了磋商义务,就视为适当履行了预约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A公司要求小王支付违约金1万元不能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