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的承包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在绝大多数农村,发包土地是以村民组即原来的生产队为单位进行的,所以土地的集体所有者在宪法意义上应该是村民组,只有很少的农村是行政村即原来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

集体发包土地与农户承包土地是经济行为,应该发生在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之间。村民委员会是行政村范围内的村民自治组织,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所以,从法理上说,发包土地或收回承包地都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范围,与村民自治组织无关。
但是,由于农村改革中出现了偏差,即有些人是想把土地集体所有制彻底搞垮(白纸黑字写着呢),恢复土地私有制,具体表现为承包费不收了,还要搞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征地补偿款和土地流转租金全部归土地承包户获得,等等,在事实上把集体经济组织搞垮了。

但党中央又坚决维护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允许搞土地私有化,于是,在那些集体经济空壳的农村(是大多数),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利只能由靠财政和政权力量支撑的村委会代理行使。在这种代理行为中,负责具体工作的村委会干部操作起来很困难,表现为某个农户把土地撂荒了,有三五亩或十几亩,收回来很可能会惹火承包户,乡里乡亲伤了和气,即使是勉强收回来了,小片土地也不好利用。这样,绝大多数农村村支两委干部都放任不管,不给自己找那个麻烦。土地承包法是受到了土地私有化理论干扰的,解决不了这个问题。
如果有县乡村三级干部想解决土地撂荒或低效利用问题,发展规模化农业,建议你们把相关法律作为参考,能用则用,不能用就不理会它,重要的是借鉴改革取得成功的农村经验。比如,我在《乡村振兴的基础理论与应用》(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9年)一书中介绍了广东省清远市农村综合改革的经验,其中的叶屋村和新城村两个案例就很好。

如果新时代把这两个村树立为像当年小岗村那样的典型就好了,什么土地撂荒,集体经济空壳,干群矛盾,民主管理不到位,贫富差距拉大,等等问题,都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当然彻底解决还需要国家出台一整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