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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男子那某某在 2021年2月27日22时许,在瓦房店市建设小区福源超市内,那某某用事先准备的啤酒瓶碎片威胁被害人林某,抢走一盒软包玉溪香烟。经瓦房店市烟草专卖局认定,被抢香烟价值人民币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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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8日,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那某某2002年高中文化,无业。在检察院阶段,那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5月8日,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那铭浩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人那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害人林某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三元。

【律师说法】

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杨财广律师:

抢劫罪是财产性犯罪中比较严重的一种犯罪,其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更是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甚至生命权,因此,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抢劫罪是行为犯,只要是实施了抢劫行为就构成犯罪,至于为什么抢、抢了多少、抢的是什么人、造成什么后果等只是量刑情节,不影响犯罪性质的定性。

抢劫罪的刑期是三年起刑打底,因此,本案中尽管那某某抢劫的一盒烟只值23元且没有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但仍然要以三年期作为量刑起点。鉴于那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又认罪认罚,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量刑合法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