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的性质是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可通过合同设立。原则上须无偿设立且不可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除了通过合同的方式设立。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