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包括报废物资和可利用物资。报废物资指由于超期使用、技术不符合目前生产现状或严重损坏等原因,经技术鉴定后须报废的物资。可利用物资指由于各种原因需拆除,但经整理、修复、保养后可再次使用的物资。那么废旧物资处置税率是多少呢?接下来来为大家讲解下吧。

据小编查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也就是说,销售再生资源的企业和个人不再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了,而要按现行税收政策依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但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底前还可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即纳税人2009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7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对其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回给纳税人。

财政部公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将于2010年12月31日执行到期。

废旧物资处理进什么会计科目?

废旧物资出售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所以所做的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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