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融资租赁业务蓬勃发展,大到工程机械车辆小到私家轿车的消费都可以用此种方式,相应融资租赁纠纷与消费维权纠纷相应增加。然而很多人都混淆到了融资租赁与贷款买卖这两种交易的区别,以致在合同签订、履行、维权等方面出现被动,甚至面临很大的风险。

某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合同》相对方史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滞纳金。史某则辩称,其打算贷款购买轿车一辆,于是在汽车互联网平台下单并支付了首付款26680元,但提车后发现车辆登记在某融资租赁公司名下,其每个月支付的月供款只是租金,购车莫名变成了租车,融资租赁公司告之只有支付全部租金后车辆才能登记到史某名下。从史某提交平台交易截图看,平台上列有十几种合同,包括融资租赁合同、贷款合同、购车合同、担保合同等。

诉讼过程中,史某表示其是首次购车且是线上订立合同,在平台上下单时没有见到“融资租赁”的提示,其不熟悉金融产品的细节,也没有注意到租金的具体明细,是在某销售指引下迅速签订一揽子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史某与某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公司已依该合同发放融资款并交付车辆,但史某拖欠租金未付,故支持了融资租赁公司的诉讼请求。至于该网站、销售公司与史某之间其他合同关系如有纠纷,可另行处理。

北京朝阳法院民四庭法官助理何方指出,融资租赁与贷款买卖并不是一回事。以车辆为例,前者消费者与商家之间订立的是《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后者则是《汽车抵押贷款合同》,前者消费者需要支付的是租金,后者应偿付的是贷款,二者交易性质不同。

消费者就车辆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大部分属于“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模式,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享有车辆所有权,作为承租人的消费者只享有车辆使用权,在融资租赁公司放款后消费者只有支付全部租金及留购价后才拥有车辆完整的权利,因此售后回租模式更像是“租车”;在抵押贷款情形中,车辆一经交付就登记在消费者名下,消费者是车辆的所有权人,但是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给贷款人,待消费者付清贷款,就能解除抵押。

从交易门槛与支出成本来看,融资租赁门槛低于贷款购车,对承租人的信用资质要求较低,首付通常只需要支付车辆价格的10%,甚至是零首付,但汽车贷款对借款人信用资质审查更严格,要求首付比例一般不能低于车辆价格的20%,很多消费者因征信资质问题贷款办不下来就转投融资租赁模式。从成本支出来看,融资租赁中承租人支出的不仅包括车辆价格,还可能涉及GPS费用、平台管理费、代办服务费等衍生费用,一般会高于贷款购车总支出。

如果消费者逾期付款,在融资租赁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自行或是委托第三方收回车辆并进行处置,因为融资租赁公司才是车辆真正的所有人,由此可能激化双方矛盾。如果是在贷款模式下,销售商或者贷款人不是所有权人也不能以抵押权人的身份收回车辆。

何方提示: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在订立合同时须辨别清楚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还是抵押贷款合同,支付的是租金还是贷款。电子签约时,须关注车辆所有权归属、支出成本构成及违约责任等与合同性质、法律风险、自身权益维护密切相关的合同条款,切忌签订空白合同或是不看条款草率签字。

融资租赁不同于贷款买卖,消费者在选择时不要片面听信“零首付、低利率、低门槛”,忽视合同责任和法律风险,在选择交易平台及交易对手时也应注意检索、查验其相应经营资质、信用风险甚至涉诉情况,择优选择。

此外,消费者应注重保存合同、支付凭证等重要证据,如果是电子合同,需打印留存或是要求对方出具电子签名验证报告。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