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申领、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因银行卡盗刷、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收取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持续增多,被社会广泛。

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对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进行了规范。

其中,有两大方面值得。一是在信用卡息费、违约金方面,最高法明确,发卡行应当对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同时信用卡透支息费利率上限不参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二是在银行卡盗刷方面,最高法分别对不同主体之间的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特定情况下,持卡人也可向银行进行索赔。

透支息费不参考民间借贷上限

自年初信用卡透支利率上下限取消后,关于信用卡透支利率是否会受制于民间借贷4倍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讨论越演愈烈。

如今,最高法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第二条提到,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对此,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该款规定主要从调整原则和调整应考虑的因素两个方面对息费违约金条款进行了规制。“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是考量持卡人违约程度的因素,“发卡行的实际损失”“当事人过错程度”是考量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因素,避免无限加重消费者的违约成本。

“该条规定实质为人民法院对发卡行诉求的息费违约金总额设定上限进行调整,该上限应依法确定。由于信用卡透支交易本质上是金融机构向持卡人出借款项,故该上限不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进行确定。”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称。

这也就意味着,信用卡透支息费利率的上限并不用参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另外,《规定》还明确了发卡行有提示和说明义务,要求发卡行在订立银行卡格式合同时,应当对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该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应认定持卡人与发卡行未就该条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这与此前央行的相关规定相符。今年3月31日,央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规定,“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在网站、移动端应用程序,宣传海报等渠道进行营销时,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载明。……贷款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利率。其中,贷款成本应包括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该公告颁布的目的是维护贷款市场竞争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银行卡规定》与上述规定的价值取向是一致的。”

实际上,近年来,信用卡透支消费所具有的融资性在给持卡人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伴随着非理性消费者超出自身偿还能力的风险。高额息费违约金虽然可以补偿发卡行因信用卡透支产生的高风险,但也加重了持卡人的债务负担。

这使得高额息费违约金条款所带来的信用卡债权的不良数额增多,民事纠纷大量出现,甚至产生恶意透支犯罪问题。因此,在业内人士看来,依法对过高息费违约金条款进行调整,对于引导发卡行依据公平原则拟定息费违约金条款、保护持卡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卡盗刷可向银行索赔

除了对信用卡透支息费上限进行规定外,对于常见的盗刷现象,最高法也进行了明确。

其中,《规定》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对银行卡盗刷事实的认定进行了规定;另基于银行卡交易的多样性、复杂性,《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二条根据纠纷产生主体的不同,分别对不同主体之间的盗刷责任进行了规定,并在第十三条规定了不得重复受偿原则。

有业内人士表示,上述规定通过明确发卡行、持卡人、收单行、特约商户等主体的义务、责任,为规范各方主体行为,提高银行卡交易安全水平,更好构建银行卡制度体系发挥了指引作用。

资深支付行业分析师王蓬博也称,最高法发布的《规定》,明确了银行卡盗刷争端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促进了银行卡交易安全水平的提高,为银行卡交易的再次突破奠定基础。

具体来看,银行卡盗刷交易主要分为两种,分别是伪卡盗刷交易和银行卡网络盗刷交易。两者的主要区别是,他人是否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交易。换言之,伪卡盗刷交易着重强调他人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进行交易;网络盗刷交易的特点则是盗刷者不使用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交易。

而银行卡盗刷交易认定的着眼点是“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该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授权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条例将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的银行卡交易排除在《规定》规治的银行卡盗刷交易之外,因为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的银行卡交易实质是持卡人的授权交易。

在此基础上,《规定》指出,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不管是信用卡持卡人,还是借记卡持卡人,其基于相关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都依法予以支持;同时,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业内人士称,这一规定解决了实践中莫衷一是的银行卡被盗刷后责任承担的问题。

此外,《规定》针对银行卡被异地盗刷、被伪卡盗刷后,受害人应该如何举证、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哪些主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范围等问题,也一一进行了明确规定。

比如,在盗刷事实举证方面,最高法指出,《规定》第四条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以及“谁占有证据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持卡人主张争议交易为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的,可以提供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证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