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情,意思是按照实际情况和发展态势,仔细斟酌,尽量合情合法的处理相关问题,里面含有同情、理解的成分,也是一种希望,会打破一些常规或者惯例来处理问题。

近期收到了法院一份民事判决,几乎通篇论述支持了我方观点,也认定了对方的违约事实。但唯一“美中不足”的是,又出现了“酌情”扣减。为什么说又?因为代理的案子中,已经出现过“酌情认定”。

我们这个案件的当事人相对比较理性,不是斤斤计较的人。原来一审判决,就已经“酌情”没有支持利息,约1.7万元。当事人没有上诉,对方上诉到中院后被发回重审。我也是在发回重审后的一审阶段介入代理的。

结果这次又出现了“酌情”。不但没有支持利息,还又在这个基础上扣减了3万元。也就是说,经过法院三次审理,法院共“酌情”扣减了我们当事人4.7万元。这个金额可是普通职工将近一年的收入!另外有的案子被“酌情扣减”的金额在案子本身中可能只占一小部分,但单拿出来却也不少。

但究其“酌情扣减”的理由:1、原告参与了合作体的前期装修等事务。2、疫情对于合作体存在一定影响。

这个案件是合作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原告投资25万元,占企业总股份25%。但被告却以她男朋友名字在约定的企业地址上登记注册了一个个体工商户,总投资额只有15万元。这个违约事实再明显不过。而且,原告前期参与装修是因为家里有人是做装修业务的,有一些经验和关系,出于帮忙目的只是介绍了装修人员,偶尔帮忙买材料而已。另外,在原告发现“个体工商户”的事情后也再未参与过装修事宜。原告是因为被告登记注册的“企业”性质不符合约定,存在严重违约而解除的合同。2019年12月9日,被告就以她男朋友名字登记了店铺,那时疫情并未发生。而且,疫情和被告违约登记店铺根本就没有因果关系。

所以,我认为法院的酌情扣减理由根本不成立,纯属为了扣减金额而扣减。通过庭审情况来分析,也许是因为当初原一审法院驳回利息时(第一次“酌情”),我们当事人没有上诉(即一般认为接受了该“酌情”判决),对方上诉了,结果二审发回重审了。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也许法官为了息诉或者其他原因,又敲了3万下来(酌情了利息约1.7万元,本金3万元,共4.7万元)…

通过和朋友沟通,大部分律师都遇到过“酌情认定”,这是民事案件中法官为了平衡利益或息诉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体现。我们一方面站在维护司法尊严和裁判既判力的角度上要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法院扣减金额在合理范围内,建议当事人予以接受。另一方面也要站在当事人角度坚持己方的合理诉求或答辩,若己方的诉求或答辩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明显可以全面胜诉的情况下,结果判决出现纯属”各打一板“或者”和稀泥“式的”酌情”认定,就显然不当。我们就要坚持自己的意见并应建议当事人通过上诉、申诉来维权。

你认为呢?你有案子被“酌情”处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