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为何答案混乱?因为这是个错误的提问

夫妻共同财产的理解,从原来《婚姻法》到现在的《民法典》,法律条文内容看上去其实并不那么复杂,但是,在实务操作中,这是一个极其复杂的事务。原因是,不同的财产种类和财产状态,涉及了不同的法律法规,其中有些会涉及较为专业的特别法律。比如,婚后形成的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或股份,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一方出卖股权需不需要配偶同意呢,等等问题,在实务中都容易形成争议。
现在,假如你到网上去搜索“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你很可能会查找到许多结论相反的文章,其中好多还是法律专业人士所写的,有的说是夫妻共同财产,有的说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查询结果会让你很晕。
假如查得更加深入一点,到法律法规的数据库里去查找“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你会发现现行的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提到这一点。那么,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今天就来简单地聊一聊这个,希望能给到大家一个相对简单的结论和方向。
前面提到了,在网上能查到结论相反的专业人士写的文章,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这里,我说个自己思考出来的想法,可能未必是完全正确的,但是我觉得可以让很多人面对这个问题是不再有那么大的困惑。
我认为,之所以在网上查找这个问题会有那么多结论相反的观点,很可能是这个提问本身就是不太妥当的。
学会正确的提问,有时候会是解决问题的第一关键。而面对一个错误的提问,假如强行解题的话,答案一定会出现一些奇奇怪怪的情况。
来,我们重新审视一下这个提问,“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看看这个提问本身是不是有什么不妥之处。
我觉得,关键词可能是这个“财产”。我们应当先明确什么是财产吧。
假如不理会“财产”的定义是什么,那么,是不是还可以提问“配偶的身体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配偶说的话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亲生子女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这不乱套了嘛。
那什么是财产呢,或者再缩小一点,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概念中的“财产”呢?
先来看看刚刚废止的《婚姻法》里是怎么规定的。《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再来看看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仔细对照一下上面这两部新老法律中该条文的变化,可以看到,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列举式定义方面,相对于《婚姻法》,《民法典》这个条款,虽然看上去增加的词语很少,但是这些变化是较为重要的,具体来说有2个变化:
  1. 在第(一)项里增加了“劳动报酬”。这是对现实情况的一种立法确认。在法律实践中,其实早就将它放在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范围内,所以这个变化其实并不大。
  2. 在第(二)项里增加了“投资的收益”。这个变化,就和本文的主题是直接相关的。注意这个措辞,不是随意的,而是精心选择的。
所谓“投资的收益”可以计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而不是“投资”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投资的收益”和“投资”,这两者是完全不同的。
其实,说到这里,对股权的法律性质有所了解的人,大概也就懂了。
股权是什么,股权就是一种投资。
为了体现专业性,我这里说的股权是不包括“股票”的。股票是上市公司的股份,是一种有流通性的证券。在夫妻财产这个话题里,股票在性质上类同于货币。所以,本文所说的股权不包括股票。
言归正传。
股权是一种投资,法律规定的是“投资的收益”才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说“投资”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理解,在司法实务中,也不是什么新鲜的内容。在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对于配偶一方名下的公司股权,目前较为统一的理解,就是没有将它视为是由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
前面聊的,是从法律条文的规定出发来思考这个问题。事实上,从股权角度来看,它也不是一种单纯的财产。
现在,我在告诉大家一个法律冷门小知识,是我自己发现的,那就是:在我国的正式法律法规的条文中,从来没有对“股权”这个词语做过法律定义。
在网上看到的所有关于“股权”的定义,要么是词典里来的,要么是学术研究者自己写的。
好了。前面我们聊了“财产”的定义。下一个问题,来聊聊什么是“股权”呢?

仍然是先回到法律条文这个最牢靠的依据上来。
虽然在法律条文中没有“股权”的定义,但是一定有明确的线索。
关于“股权”的定义,当然只能必须在《公司法》中去寻找。
《公司法》共十三章,在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才出现“股权”这个词语,而且是没有定义和解释直接开始就用了。这说明了,在第三章之前的内容中,这个词语的定义应当是已经不言自明了。那么,股权是什么呢?
《公司法》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在这两个章节中,唯一与“股权”能产生词语直接联系的,就是前两个章节中提到的“股东的权利”。
在《公司法》第一章的第四条中就提到了“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而在第二章中几乎集中了公司法中关于股东权利的大部分内容。
因此,无论是从《公司法》立法内容来推测,还是从字面上来推测,“股权”,就是股东权利。股权转让,就是将股东权利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里,“权利”和“财产”是两个互相独立的法律概念,权利并不等同于就是财产。有些法律权利,是不带财产属性的,比如说人格权。而有些法律权利,就是财产权利,比如说物权、债权。还有大量的权利,其中包含部分财产权利,但也包含非财产的权利,比如说常见的知识产权,比如说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假如要按是否属于财产权利来判断,那么只能说它是一个混合的权利集合。严谨的说法是,股权里包含有财产权利,但是股权整体上不能说是一种财产权利。正因为如此,所以,“股权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提问,就是不妥的。
正确的提问是:“股权中的财产权利,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就好解多了。
而且,当把这个提问变得合理时,其实很多问题的答案就自然而然会出现了,困惑和争议也会产生得少些。
例如,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年1月份有个案子,法官在二审判决书里写了一段关于与配偶是否共享另一方名下股权所对应的表决权的问题的认定。法官认为,“A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沈某持股90%,陈某与沈某离婚后也并未对该股权进行分割,即使该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仅指向股权价值,并非指股权所包含的表决权。并且,A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此,在工商登记显示沈某持股90%以及未对股权进行分割的情况下,沈某持有A公司90%的股权,并享有90%的表决权份额。”
例如,有一类常见的法律咨询问题。有客户曾经咨询过我,他想把个人名下的股权转给第三方,但是担心在没有配偶同意的前提下股权转让合同会不会无效?
答案呼之欲出:股权又不是夫妻共有的,从公司登记公开的内容就是你个人的权利,转让是不需要配偶事先同意的,因为配偶不是股权的共同主人。但是,你转让股权的收益,就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另外,假如你感觉事先没有和配偶商量会感觉忐忑,那么为了婚姻顺利,还是建议你事先和配偶沟通一下,不是因为股权是双方共有的,而是因为你在乎他(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