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规定的内容涉及到千家万户,是一部真正的公民权利宣言书。民法典的问世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新时代,迈上新的征程。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的疼痛之处,由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且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致使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同案不同判”。鉴于此,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有的专家学者提出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写入《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就要正式实施了,今天就给大家聊一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共签共债”。所谓“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换句话说就是共同举债,共同签署名字。该规定的核心要义在于引导债权人在进行大额举债时,主动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这与《婚姻法司法解(二)》第24条的规定存在明显的差别,因为《婚姻法司法解(二)》第24条打破了我国婚姻立法长期坚持用地“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认定标准,而仅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条件。虽然后来进行的补正,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的“虚构债务”和“非法债务”确定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婚姻法司法解(二)》第24条的规定,显然会给司法实践带来审判难题。举例说明:甲和乙于2012年登记结婚,甲想要投资某项目,但困于没有资金,于是在没有经过妻子乙的同意向丙借了500万元,如果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那么妻子乙应当对甲的举债承担责任。

上述规定,还会引发夫妻一方在离婚后,恶意虚构债务,例如:甲乙登记结婚后,于第3年双方因感情不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来甲和丙串通,甲给丙写了一张欠条,欠条载明甲欠丙20万元,借款日期签在了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样乙很容易被负债,因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乙大概率会承担责任,因为乙很难举证该债务系伪造的。

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家事代理权”。所谓“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家庭生活的日常小额开支,例如,借钱购买日常生活用品、交水电费、孩子学费等日常开支。

该规定符合我们的常理,因为夫妻一方不可能没借一笔钱就向另一方汇报,并经另一方的同意。所以,法律也是讲求人情化的,赋予夫妻“家事代理权”,正是基于此考虑的。

至于什么是日常生活需要,这个只能站在一般人的角度来看待,根据我们的生活习俗来判断,而不能站在上帝的视角来审视。例如,马云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买奔驰汽车,这个可能就属于他的日常生活需要,但是作为一般人来说,借100万元买奔驰就不能认定为日常生活需要了,所以说,是否属于日常生活需要,法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条规定实际上是防止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同时该条款强化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才会支持其诉讼请求,如果举证不能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举例说明:甲和乙是夫妻关系,甲以个人名义向丙借款5万元用于日常生活支出,后来由于甲还不上钱,且甲乙已经离婚了,此时丙能起诉乙要求乙偿还债务吗?根据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之规定,原则上法院不会支持丙的诉讼请求,但如果乙能够举证证据甲借的这5万元用于甲乙共同生活开支了,则法院应当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乙需要承担偿还义务。但是丙该如何举证呢?这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的。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就要实施,夫妻债务认定规则即将成为法官裁判的重要依据,希望大家可以好好学习该规则,以免引发纠纷。如果大家还想要学习关于哪方面的内容,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告知,我将以专业的角度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