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安全操作规程(行车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

一、行车作业十不吊

十不吊

1、 物体重量不清或超过规定负荷不吊。

2、 指挥信号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 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规定不吊。

4、 行车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5、 歪拉斜挂不吊。

6、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的不吊。

7、 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的不吊。

8、 带棱角缺口未垫好不吊。

9、 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10、吊索具达到报废标准或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二、行车操作详细规程

1. 使用前应认真检查设备机械、电气部分和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

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元件、附件失灵,严 禁吊运。

2. 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天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天车起动时应先鸣 铃。操作控制器手柄时,应从零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零”位。

3. 当接近卷扬机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天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

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应在 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人员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人,不准从一台天车跨越到另一台天车。

4. 工件停歇时,不得将吊物悬在空中,运行中,地面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顶越过,吊运物件离地面不得过高,吊车在 不带负荷运行时,吊钩必须离开地面三公尺以上,如遇障碍必须超过障碍物顶端0.5公尺。

5. 两台天车同时起吊一物件,必须领导批准,每车所载负荷不得超过本车额定负荷。两天车运行速度必须相等,并保持两米以上的距离,要听从专 人指挥,步调要一致。

6. 运行时,天车与天车之间要保持一定距离,严禁人员上下,严禁进行检修和调试机械。 检修天车时,停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并挂上“禁止合闸 ”的警告牌,地面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的标志。

7. 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在离开地面200~300MM高度进行试吊检查,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索具完整后升高,缓缓运行。不准同时操作三只控制 手柄。

8. 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柄放置到“0”位。起吊件未放下索具脱钩,不准离开驾驶室。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漏钢水或吊件下滑时 ,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9. 露天行车有暴风、雷击或六级以上的大风时,应停止工作,切断电源,车轮前后应塞垫块卡牢。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的照明,龙门吊完全操作按本 规程执行,行使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吊运高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视和指挥。

10. 工作完毕,天车应停放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将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断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