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退税处理(零退税会计分录?)



1.零退税会计分录?

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预收账款 1000

销售时:

借:预收账款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98.2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1.71

这时,预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300元,表明尚欠对方300元。以后视具体情况处理,或给对方再发货、或将款项退给对方等等。

补充:

含有海运费,那就在支付运费时: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预收账款

贷:销售费用

2.零退税会计分录?

预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预收账款 1000

销售时:

借:预收账款 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98.2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1.71

这时,预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300元,表明尚欠对方300元。以后视具体情况处理,或给对方再发货、或将款项退给对方等等。

补充:

含有海运费,那就在支付运费时: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预收账款

贷:销售费用

3.公司出口销售货物退税率为0

按税务要求,申报必须是FOB,所以

1.FOB时,不考虑运费,全额做收入。

2、CIF时,减去运费和保险费后,作为收入。运费和保险可以先做费用处理,收回后再冲减费用,也可作为其他应收款处理,收支相抵。

3、CFR时,参照CIF的处理。###(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企业,涉及的出口退税会计分录为(根据企业会计制度(2001)编制):

1、结转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结转当期免抵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结转当期应退税额

借:应收补贴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出口退税率为零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涉及的进项税额需做转出处理,视同内销征税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转出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5.出口免税和退税率为零的账务如何处理

目前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出口免税并退税,出口免税不退税,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这是把货物在出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都同样视为一个征税环节。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出口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出口退税率为零适用这一政策。

出口免税主要适用于生产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货物、来料加工货物、间接出口货物和一些特定的商品如油画等。在财务核算上要注意区分一般贸易出口免税、来料加工贸易免税和间接出口免税三种不同的情况。具体操作是,首先将出口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不计算应收的退税款。其次,因为是出口免税,应将该出口商品耗用国内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进行进项转出,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如果该企业是生产企业,除了有出口免税收入之外,还有出口退税收入、内销收入等,需按一定的比例将出口免税耗用的国内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计算并转出。

会计处理如下: 1.计算出口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 6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 680000。 2.将进项税额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5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0000。 如果该企业除了有出口免税收入之外,还有出口退税收入、内销收入等,需按一定的比例将出口免税耗用的国内采购材料的进项税额计算并转出。 而出口退税率为零主要适用于一些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出口退税率为零的货物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额。具体操作是: 首先,将出口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不计算应收的退税款。 其次,再根据下列公式计算销项税金: 1.一般纳税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2.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都属于进项抵扣)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注意将上面出口货物离岸价格,换算成不含税的收入。 再其次,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不需作转出,可以直接进行抵扣。应计提销项税额的出口货物,如果生产企业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以从成本科目转入进项税额科目。外贸企业如果已按规定计算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并已转入成本科目的,可将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及转入应收出口退税的金额,转入进项税额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