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每一个人都希望自己能够平稳的度过自己的一生,在生活中没有任何的困难,可是要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事情。不过遇到事情的时候就应该想着去面对它,解决它,而不是逃避。

之前有这样一则消息引发热议:上海某公司员工陆某因父亲病危,向其主管请事假后未获批准即回老家。公司以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终审判决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一些用人单位的HR因此产生疑惑:员工请事假,必须批准吗?公司该怎么处理才合法合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事假一般指员工因私事或其他个人原因请的假。但并不是以“事假”名义出现的,都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假。因此,员工请“事假”参加这些活动,用人单位不能以事假处理,更不能不批假而作旷工处理。此外,员工请假参加征兵体检,也属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应当视为正常劳动,各地的征兵工作条例对此亦有规定。

大多数地区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规都有规定,在女职工产假期间,给予其配偶陪护假(护理假、陪产假),时间为7至30天不等。用人单位需结合当地法规,对此进行细化,明确该假可否提前休,可否分段休,是否包括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并根据具体情况,与员工协商安排休假时间。

对员工请婚丧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关于国营企业员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给予婚假的条件(登记结婚多久时间内申请、给几天假等)。员工结婚时配偶在异地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一般指父母、配偶和子女,用人单位单位可适当扩大范围,把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列入该范围)死亡时,用人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1至3天的丧假。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把婚丧假、陪护假(陪护产假中的配偶、住院父母)等都归为事假,对批假与否一刀切,这样不妥。用人单位在办理相关事项时要加以区分,考虑员工请假的背景缘由,不能机械套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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