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六安市舒城县的秦女士刚刚从女微商李某那获得了某减肥产品的代理权,就很快迎来三个“顾客”,交易了14万多元后,她开心的以为代理产品有赚头,没想到已经深陷骗局。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9月15日从舒城县法院法官处了解到案件的来龙去脉和判决结果。

原来,2019年9月份,从事某减肥产品微商代理的被告人李某发展被害人秦某为其下级代理。2019年10月8日至2020年4月1日间,李某利用自己注册的三个微信号,分别捏造“张谦”、“王海云”、“叶晓帆”三个身份,先后主动添加秦某为微信好友,佯装在秦某 处购买减肥产品,“想要”成为秦某的下级代理。

按照李某与秦某的约定,当秦某的下级代理向秦某购买产品时,秦某需向李某购买倍数于下级代理购买数量才能赚取中间差价,相应产品则由李某直接发给秦某的下级代理。李某在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利用上述三个微信号陆续与秦某完成多笔交易,同时还利用“张谦”、“王海云”微信号编造经济困难等理由拖欠支付秦某货款并向秦某借款,共计骗取秦某人民币140734元。

秦某发现被骗报案后,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李某在合肥市某地一服装店内被合肥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李某的亲属代为赔偿了秦某损失,李某的行为取得了秦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近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被害人秦某对被告人李某行为予以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法院审理后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方芳 胡伟 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记者 窦祖军

编辑 许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