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赎回费(如何操作赎回费)

作者:金汉明律师,诈骗案件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诈骗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手机积分兑换礼品和话费的基本模式和事实;

1.手机用户的消费会产生积分,可以兑换电信运营商积分商城的电子凭证,运营商每月根据电子凭证数量进行结算。

2.涉案A公司与电信运营商商城平台(电信运营商积分商城)签订代理协议,可帮助手机用户将兑换的电子优惠券发送至电信运营商结算平台,并获得相应的返现。

3.涉案的B公司通过签订协议(类似代理转账)成为A公司的下线,并通过致电业务员的方式联系手机用户,但宣称是电信运营商的员工,可以帮助手机用户兑换礼品和话费。

4.用户同意后,通过两次发送验证码,B公司和涉案人员登录用户界面,获取手机积分并使用其兑换电子凭证,然后积分商城会根据电子凭证数量与涉案公司进行结算,涉案人员会向兑换礼品的手机用户发送礼品。

5.此外,涉案公司业务员并非随机接触手机用户,而是通过部分电信运营商内部员工获取特定手机用户的联系方式和积分。

基于此,办案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主要会对涉案人员进行欺诈指控,理由如下:

第一,B公司及其涉案人员并非电信运营商内部员工。B公司在与用户沟通时,捏造电信运营商身份,涉嫌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用户信任;

二是涉案人未如实告知用户手机积分的实际价值,用户对积分的“价值”理解有误;

第三,用户误以为积分只能换价值低的礼物。在不完全知情的情况下,他们被验证码“骗”了,然后被扣分。涉案公司获得积分对应价值的电子凭证,最终通过结算获利。但用户仅获得涉案公司邮寄的“低价值”礼品,造成财产损失,从而指控涉案人员欺诈。

四是对于电信运营商内部部分员工提供手机用户信息,办案机关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接触某些类型的案件时,首先要厘清案件事实,了解控方指控的事实和定罪的逻辑。在此基础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要有全面的审查态度。特别要注意的是,由于控辩双方立场不同,办案机关并没有重点审查和提交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在综合审查和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提出定性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辩护意见。

针对此类案例,我们从近期相关案例中了解到:

一是办案机关认定涉案人员告知用户手机积分可以兑换礼品,用户收到的礼品价值约为积分“价值”的30%。因此,虽然用户没有收到“等值”的礼物,但涉案公司实际上提供了部分“对价”。

第二,相关办案部门指出:“没有受害者关心,更不用说选择报案,全国也没有发现受害者报案。”因此,这些案件大多是由办案机关发现的,而不是受害者举报的。

在司法实践中,不能因为没有被害人报案就完全否定案件的性质,而应着重考察事实。一方面,由于涉及积分兑换行为的特殊性,在现实生活中,大部分手机用户并没有特别关注手机积分以及与积分对应的价值问题。没有参与人的主动赎回行为,很多用户的最终积分甚至会被一些运营商定期清零。我们甚至可以问一个小问题,有多少人在日常生活中实际使用了自己的手机积分,或者意识到了积分的价值。因此,虽然司法实践对用户手机点数的财产属性持积极态度,但在实际案例中,我们认为也应考虑手机点数对每个用户价值的现实性。

另一方面,对于具体案件,如果被害人的笔录声称自己知道积分的实际价值,基本上可以判断出赠与的实际价值,并且因为“不交换就浪费了,留着也没用”的心态而同意交换,如何审查案件中的欺骗行为和被害人的主观误解?

如果受害人没有报案,当然不能否认案件可能涉嫌诈骗。但要重点考察被害人不报案的根本原因,使用者的主观认识和涉案人已经告知的内容,或者影响案件性质的关键因素。

第三,关于代理权。

涉案A公司与电信运营商积分商城签订代理协议,拥有手机积分兑换代理权。B公司和A公司的关系类似于分代理,所以积分兑换业务本身就有合法的前提,这也是为什么媒体报道声称涉案人员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却没有强调业务本身的非法性。

第四,商品的价值。

诈骗案件所涉商品的价格和价值判断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以完全没有价值的商品和“空手套白狼”骗取对方财物;二是虚高商品价格和价值,将低价商品宣传为高价商品。

上述两起涉及欺诈的案件中,可以肯定的是,第一种模式完全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但在第二种模式下,低价值商品被宣传为高价值商品是否构成诈骗罪,仍需结合其他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如涉案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前提、对方当事人的主观认知、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等。

这也是办案机关不断鼓吹涉案礼品为“三无产品”的原因。目的是完全否定涉案货物的价值,并想依靠第一种案例模式来证明涉案行为属于诈骗罪。但不可否认的是,大部分用户的手机积分一般都值几十块钱。事实上,它们只能换成“小礼物”,而不能换成高价商品。如果用户想换平板,相信正常人都能做出价值判断。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30%的价值(不排除实际价值过高或过低)用于从对方获得相对较高的“对价”。从价格和价值的角度来看,确实有很大的利润,但所涉及的行为究竟应该认定为欺诈还是诈骗,理论上仍有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