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受过古希腊神学及哲学的修士埃瓦格里乌斯·庞帝古斯定义出八种损害个人灵性的恶行,分别是暴食、色欲、贪婪、暴怒、懒惰、忧郁、虚荣及傲慢。庞义伐观察到当时的人们逐渐变得自我中心,尤以傲慢为甚。六世纪后期,教皇额我略一世将那八种罪行减至七项罪行,将虚荣并归入傲慢;忧郁并归入懒惰,并加入嫉妒。他的排序准则在于对爱的违背程度。其顺次序为:傲慢、嫉妒、暴怒、懒惰、贪婪、暴食及色欲。13世纪,道明会神父圣多玛斯·阿奎纳按照天主教教义中的“按若望格西安和教皇额我略一世的见解,分辨出教徒常遇到的重大恶行”,提出了现在的七宗罪。“重大”在这里的意思在于这些恶行会引发其他罪行的发生,例如盗贼的欲望源于贪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