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下的征地拆迁合法吗?如果征收补偿方案的实际制作主体、补偿资金的实际主体、最终的用地主体或受益主体以及实际的征收实施主体均是政府及有关部门,则应当认定该行为超出了村民自治行为的范围,有逃避征地批准法定程序,架空法律之嫌。实践中“名为腾退实为征收”的所谓“村民自治”行为,剥夺了村民大量的程序性权利。在诉讼中,又常常被法院判定此类行为不属于政府行为而不在行政诉讼的受理范畴。而村民如果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申请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则往往由于安置方案本身系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此种申请途径往往形同虚设,村民权益事实上将无法得到有效救济,陷入极为被动的维权局面。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