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权人又叫质权人,是指占有财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质押权人的义务有: (一)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等等。

【法律依据】

《物权法》规定的质押权人义务有:

(一)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三)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出质人提前清偿债权的,应当扣除未到期部分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