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说起通奸罪,很多人就在想,现在还有通奸罪的说法吗?还有这个罪行吗?还真的有,只有三种情况才行定位是通奸罪,通奸罪的情况都有哪些呢?最近特别火的王宝强和马桶是通奸罪吗?

通奸罪情况有哪些 :

第一,“破坏军婚罪”。这是为照顾军人们而特设的一条,因为军人们多因为任务而无法夫妻长期在一起,而其配偶则可能处于一人守空房的情况,如果有人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则构成了“破坏军婚罪”,这种情况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拘役”。

第二,“强奸(幼女)罪”。即和未满14岁的幼女通奸的,以强奸论处。这是为了照顾未成年懵懂小女孩的,法文为:“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第三,“重婚罪”。这个大都清楚,就是一个人不能在法律上有两个配偶,若某人已婚,就不能再和别人结婚。假如某人已婚却又和人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结婚的,此种行为将算作是事实婚姻,以重婚论,法文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上三条都不算严格意义上的通奸罪,王宝强离婚案中,马蓉和宋喆二人若发生关系当然算是真实意义上的“通奸”,但却不属于上面的任何一条,所以即使他们是“通奸”,也无法按通奸罪论处。

为什么我国不设“通奸罪”呢?现代社会中两性间存在广泛社会交往,而任何交往(即使没有通奸)都可能被怀疑而被预设为违法,遭到“理直气壮”的侵权。所以如果设通奸罪,将会无端增加两性交往的阻力和内耗,阻碍女性发展,阻滞社会生产力进步。对此,西南民族大学教授萧雪慧说得十分的深刻和透彻:现代文明的伦理本位已由社会向个人转移……表现在婚姻家庭上,就是把关注目标转移到个体生命上,注目个人的幸福和命运,增加对人性的理解,着眼于个体生命质量。对感情问题不宜进行道德判断和法律惩罚,因为婚姻家庭大都带有人生自我认识、自我探索、自我把握的性质,主要诉诸人的自律精神,诉诸于人的良知。宽容而理性的伦理文化,有利于减少无谓的人际纠葛和精力耗费。

所以,不规定通奸罪,是发了社会更好的发展进步,但这并不等于纵容通奸行为。我国有《婚姻法》婚姻关系和善还是有法律保护的,但婚姻也人们的用心经营,并用道德标准来规范,假若有人不顾首先底线而玩弄婚姻和感情的话,必将是玩火自焚的后果,我们且对王宝强离婚案的后续进展和马宋二人拭目以待。

我们国家都没有通奸罪了,也就是说王宝强和马蓉这个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