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票丢失不再需要登报作废声明

专用发票丢失,自1995年8月1日起要求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

自2016年7月28日起,取消了必须在《中国税务报》刊登“遗失声明”;

自2019年7月24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登报要求。

自此,无论丢失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都不需要再提交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二、发票丢失仍需在发现当日书面报告

现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三、发票丢失有可能会被行政处罚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遗失纸质发票纳税信用评价扣分

公司发票丢失,会对纳税信用评价产生一定影响,并且可能会予以罚款,但是不是由于自身管理因素造成的发票丢失,应当跟税务局说清楚原因,避免扣分。最近几年,纳税信用评价扣分主要是三个方面:

1.未按照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代扣代缴。

2.未按照规定保管好纸质发票而造成的大票的损毁、遗失等。

3.办理纳税申报之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缴纳税款。

五 纳税人遗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根据《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抵扣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六 纳税人丢失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处理

普通发票遗失分为以下几种情况及处理方式:

(1)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 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2)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

七.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后如何处理?

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