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着重保护军人的婚姻,军人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对于军人离婚,也有诸多的不同,比如需要到军人一方所在单位出具同意离婚证明,那么对于军人离婚案件,管辖法院应当如何确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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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离婚,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曹仕发律师解答:
男女双方均为军人的离婚案件,应当由军事法院管辖。一方为军人,另一方非军人的,应当分别讨论。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是指文职干部以外的现役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对文职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则要按照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性规定,即“原告就被告”原则,由文职军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3、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要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由非军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曹仕发律师解析:

国家保护合法的军婚,一方请求离婚的,应当征得军人一方的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不以征得军人一方同意为离婚前提。认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应当从以下方面判断: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军人配偶一方起诉的离婚案件,只有能够认定军人一方具有前述三种情形,或者具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时候,才能判决双方离婚。否则,须征得军人一方同意才能调解或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