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11月17日)

南通住房公积金网发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的通知

各分支机构、承办银行、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水平和服务效率,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和《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业务标准》(JGJ/T474-2019)等规定,经研究,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如下:

一、符合条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除职工死亡提取、法院判决提取、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外,一律划转至提取申请人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

(一)职工死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划转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中心约定的银行账户。

(二)法院判决执行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至债权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债权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开户后再划转。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职工缴存账户与贷款账户已经关联的,划转至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直接还款;职工缴存账户未与贷款账户关联的,采用先偿还贷款后办理提取的方式。

(四)偿还商业贷款、公转商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采用先偿还贷款后办理提取的方式。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的,首次提取申请时间应在贷款发放之日起满12个月(含)后申请提取,之后每次提取申请时间应间隔12个月。

首次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时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之后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申请之日前12个月(含)的还款本息额。提前还清的,不超过上次申请提取至提前还清之日期间的还款本息额。

三、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提取。购买同一套住房,职工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四、缴存职工在非户籍地非缴存地购房的,不予提取。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1月12日

新闻多看点

11月12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成套住房情况认定的意见通金管〔2020〕61号》。

意见提出,严格贷款审核,重申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向缴存职工家庭发放3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