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税是税务机关在无法准确核算出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情况下,以间接资料为参照,通过一定的方法主动推算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并据此征收税款的行为。就税种而言,适用核定征收的税种较多,包括所得税、流转税和财产税,如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都可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

一、核定征税的法定情形

核定征收是相对于查账征收的一个概念,如果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税收征管机关在不能确定纳税义务人真实税基和应缴税额的情况下,依法享有的利用间接资料为参照,推算出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并据此征收税款的一种税收征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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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税适用范围的边界在于通过常规手段不得获得纳税人的真实计税依据时,方能使用核定征税。目前,我国核定征收有8种法定情形,具体如下:

1.依法可以不设置账簿

2.应设而未设置账簿

3.擅自销毁账簿

4.账簿设置混乱不全

5.未按期纳税申报

6.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7.不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和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

二、核定征收的特征
核定征税具有强制性、不确定性两大主要特征

1.强制性

主要源自国家征税权的强制性,核定征税天然地保留着税收的强制性,当纳税人申报的税款明显不符合实际或者难以根据现有资料计算税收时,税务机关可以依据相应的规定核定出纳税人的税额。

2.自由裁量性

核定征税的自由裁量性是核定征税最显著的特征,税务机关在核定征税的征管实务中有较大的自由选择和裁定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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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定征收的方式和方法
(一)核定征收的方式

核定征收的方式主要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纳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具体如下:

1.定额征收

直接核定出税额。

2.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按照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再通过如纳税人所处行业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出应缴纳税额。

(二)核定征收的方法

核定征收的方法包括类比法、成本+利润法、耗能法等方法。

1.类比法

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成本+利润”法

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耗能法

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其他方法

如对关联企业的预约定价的核定方法。

总结
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而采取的方式,主要是对于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确定纳税义务人真实税基和应缴税额的纳税人,而采用其他间接方法推算出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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