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有哪些?

   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aeb法院印章。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进行提审、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自行再审的,都必须作出裁定,以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另行组成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也就是说,适用再审程序审理案件,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原合议庭成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新组成的合议庭。 分别适用一、二审程序再审案件的程序,应当根据原来的审级来确定,分别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审理终结作出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审理终结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③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再审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裁定撤销原中止执行的裁定,执行原判决;②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如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作出新的判决,重新确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③按照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如果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负责再审的第二审法院可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如果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可以依法改判;如果原一审裁判正确,二审裁判错误,可撤销二审裁判,维持一审裁判。

2、发回重审民事庭审流程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的,法院重审的流程按一审的程序进行审理: 1、法院受理重审案件,但负责审判的审判人员不得是原审判的人员,要另外重新组织合议庭。 2、法院对重审的案件也可以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不同意解决的,法院就会开庭审理。 3、法院会在开庭前三天通知案件的当事人出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地点等信息。 4、法院开庭审理案件,会有法庭调查、提交证据、双方进行辩论、向案件当事人发问等的程序。

3、民事诉讼再审的法庭程序

   4、作出是否再审的裁定 如需要申请再审,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4、发回重审民事庭审流程是什么

    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原来是二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 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主要是指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后,将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对于再审发回重审问题,《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而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没经过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因此,再审法院审理案件也可以据此将再审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再审发回重审制度是对原一审甚至二审法院审理的全盘否定,它使原审法院的所有工作归于无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确定举证期限、送达、开庭、判决,整个案件从头开始。发回重审作为再审的一种处理方式,在设计上应当最大限度地体现效率与公正,对原审的错误判决,应以改判为原则,以发回为例外,尽量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而不宜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对于整个审判工作而言,既耗费司法自资源,又牺牲效率。因此,发回重审是代价高昂的“修缮”,必须慎用、少用。对于程序问题,除了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对于违反其他程序问题的应当谨慎发回。只有违法程序确实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才予以发回。对于事实证据问题,如果证据没有明显变化,则不宜发回重审,应当根据现有证据,按照证据规定予以判决。 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主要是指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后,将案件发回原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原来是二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

5、发回重审开庭时怎么审理啊?

   发回重审就是由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意思就是一审法院存在不合理之处。 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条的规定)。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条的规定)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条的规定) 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的规定,审判监督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包括: (款的规定)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2条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对发回重审的次数做出了限制,避免了不断上诉的循环。

6、法院再审开庭需要提交什么文件

   如果法院没有让当事人补交材料,那么当事人只需要按时参加庭审即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