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与丈夫于2000年结婚,因夫妻感情不和准备协商离婚。但在进行财产分割时,杨女士提出,丈夫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应进行分割,而其丈夫认为这是他的个人财产,不同意进行分割,那么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怎么分割?

【律师说法】
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既然是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收入,当然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民法典和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
但动用公积金,必须是用于购买房屋或者对已购房屋进行重大维修等情形,夫妻离婚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由于公积金的特殊性,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院一般只对公积金的归属作出判决(或调解),对支取时间无法作出限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双方都存有住房补贴或者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及各人分割得到的公积金数额,可以考虑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差价补偿。对于仅有一方持有公积金的,法院一般可以判决(或调解)名下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将婚姻存续期间公积金数额的一半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给付另一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