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话会成为呈堂证供。

这句话,我们常常从香港的影视剧里看到,因此为我们所熟知。

这句话通常用于警方拘捕嫌疑人时所用,但是在香港影视剧中,我们所听到的都是删减版,在真实使用中,这么说是会对今后的诉讼带来困扰的,因此通常在第一次讯问前,还会做一个完整的阐述。

这句话的法律渊源来自于“沉默权”又被称作“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是美国的一个小混混,经常因此被抓进警局,有一回又被抓了,并且依据他的口供被指控了很严重的犯罪,后来在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翻案,依据就是沉默权,因为米兰达在供述的时候,并不知道这件事的后果。

米兰达也因此成了名人,同时也促进了立法进程,成为了美国法律史上的著名人物,从那之后,警方在拘捕和询问嫌疑人的时候,都会先说明嫌疑人的权利,然后再进行讯问行为,否则嫌疑人的供述不能成为证据使用。

至于米兰达,出狱后洗心革面,在街头售卖写着米兰达规则的小卡片,生意一度非常火爆。

前面也提到过,米兰达规矩在被香港影视剧的演绎下,变的大幅度缩水,其实全版的米兰达规则是这样的:

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放弃这个权利,那么你所说的话可能会成为法庭上对你不利的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如果你无法负担律师费用,法院会为你指定一位。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的承认“沉默权”,并且把如实的供述犯罪事实明文规定为犯罪嫌疑人必须承担的义务。

不过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发展,“沉默权”以及由此产生的“米兰达规则”正逐步的渗透于我们的诉讼程序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