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家的小孩,去年考上了司法局下沉到各乡镇的公务员岗位。

入职后发现,乡镇司法所的工作,不仅要承担本系统内的任务,还要承担乡镇政府分配的其他工作内容,诸如防汛、防疫、防火、扶贫等,每天都感觉很累,尤其是遇到重要时间节点,干得好未必会被表扬,但一旦出现丁点儿纰漏,追责的文件立刻就下发到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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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此,小孩产生了辞职的想法。但由于尚在试用期,担心辞职会对自己今后找其他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目前正在犹豫。

其实,试用期的公务员辞职,不利影响会有,但未必有想象中那么大。

相关条文支持

《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2008年10月实施),第二章第五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辞职:(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三)正在接受审查的;(四)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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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2019年6月后实施),第八十六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二)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从上述两个重要文件看,公务员在试用期内辞职是被允许的,但是要看是否过了最低服务年限。

最低服务年限的产生及确认

最近几年,面向基层的公务员岗位,尤其是偏远地区,或乡镇岗位,都有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一般是五年时间,当然,这五年时间里包含了一年的试用期。

  • 设置原由

设置最低服务年限的初衷,一方面是为了让新入职的公务员能够在岗位上安心工作,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另一方面也是为基层培养人才,储备更多的干部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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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认

至于如何确定入职的岗位,是否有最低服务年限,有两个重要渠道:一是报名之初,可以通过招考公告,查看自己选报的岗位是否注明有“最低服务年限”;二是入职后,看本单位是否同本人签署“最低服务年限通知书”(或者叫知情书、协议等)进行确认。

  • 有何影响

最大的影响就是,受“最低服务年限”的限制,按照上文中所列的条文,未能满足最低服务年限的在职公务员,禁止辞职,不论是否已经过了试用期。

辞职未必是最佳选择

在我看来,对于同事小孩现在的处境来说,辞职未必是最佳选择。原因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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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因一:受最低服务年限影响,辞职不会被允许。

最近三年,哪怕是局委招录的公务员,一旦是分流到基层的岗位,都有最低服务年限的要求。根据上述所列相关法律条文,有最低服务年限的岗位,禁止辞职。即使过了试用期,也不被允许。

  • 原因二:个人档案会有记录。

公务员的辞职,按照要求履行一套较为完整的人事手续。

简单来说,本人提交辞职申请;所在党委上会研究(有可能就是个过场),批准个人的辞职申请;以党委名义向当地的公务员管理部门(当地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局)提交同意当事人辞职的申请,“个人的辞职申请”附后;公务员管理部门研究同意辞职后,会回复一套辞职相关的文件,最少是一式三份——一份交由所在党委存档,一份由公务员管理部门存档,最后一份会附个人辞职申请、党委名义的申请、会议记录等内容,一并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也就说,假如没有最低服务年限的要求,即使是过了试用期辞职,个人人事档案中,都会有一整套有关个人辞职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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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辞职的当事人想要继续参加公务员招考、地方事业编、大型国企招聘,或者其他需要审核个人人事档案的岗位,招聘方都将看到这一整套资料,至于影响,可想而知。

  • 原因三,没有那么多的万幸。

我个人认为,没有谁能在考编的路上一直顺风顺水,除非是学霸,逢考必上,但哪有那么多学霸啊!

普通人,辛辛苦苦备考几个月,笔试过了;还有面试,体检、政审等等环节。

再说,现在就业形势这么严峻,很多地方的事业编招考,除了学历、专业限制外,还有了低于35周岁的年龄限制,普通人能够参加的考试会越来越少。

既然已经成功上岸,就好好珍惜现有岗位,认真对待工作,除非是下定决心,今后再也不考编、不考公,不进体制!

话又说回来,哪份工作不是需要辛苦打拼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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