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通过某知名网购平台APP参加“品牌闪购”活动,在南京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专营店下订单购买了两套专业单反相机套装,并按照“品牌闪购”活动价支付了27198元货款。刘某下单后,商家以“超卖”为由未向刘某发货。此后,商家上架销售的商品中仍包括单独在售的相机。因此,刘某要求商家向其提供相机,并提出可在商品有货时再发货,但是遭到商家拒绝。刘某遂将该商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该网络购物合同,返还已经实际支付的货款27198元,并赔偿相应的差额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先生在付款后,已与商家达成网络购物合同。双方是自愿通过该网购平台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应当认定有效。但商家并未向刘先生交付商品,因此刘先生要求商家返还所收取的商品价款3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商家在参与“品牌闪购”活动时,未向消费者透露商品库存,因此难以排除商家虚假宣传吸引消费者,从而达到吸引消费者消费的目的。因此,综合考虑电子商品价位的市场波动情况,以及商家在参与“品牌闪购”活动中存在不诚信虚假宣传的情况,法院判决归还刘先生27198元。

何为“超卖”?一般来说是指卖家超出库存货物量接受订单导致的无法供货现象,结果是买家在网上对某件商品下了订单并支付了款项,却无法如约获得商品。网购也是一种买卖合同。

那么我国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规定,商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商品销售信息、价格,即构成合同要约;买家一旦拍下该商品,即构成合同承诺,此时双方即成立了买卖合同。在商家发布商品销售信息时未列明并提示注意商品销售件数、购买时限等条款的情形下,如买家已履行付款义务,那么商家亦应履行交货义务。商家以缺货理由拒绝发货,就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日常生活中,不少消费者都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好不容易正逢打折抢购到心仪的产品,却被卖家告知“该货品超卖,无法发货”。再次提醒广大朋友,遇到商家以“超卖”为由不发货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网店就违约行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