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被告人甲、乙分别通过网络渠道销售恒压阀等气枪零配件, 2015年5、6月至2017年5月,甲给丙提供图纸,并让丙为甲加工恒压阀零部件,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乙从甲处购买恒压阀再销售给其他人。2017年10月17日,C县公安局民警在甲住处将甲、乙抓获,随后在甲处、乙处分别查获大量恒压阀等疑似气枪零部件,并予以扣押。经B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甲处扣押的疑似气枪零件中,193件可认定为气步枪零件;乙处扣押的疑似气枪零件中,94件可认定为气步枪零件。其中,在乙处查获橙色盒子所装的72件气枪零件及捷豹商贸盒子所装的15件气枪零件共计87件气枪零件,系乙从甲处购买。

【案件焦点】

对非法买卖气枪零配件行为的定罪量刑,如何综合评估其社会危害性,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法院裁判要旨】

A省C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甲、乙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规,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非法买卖枪支中的主要零配件,达到了刑事处罚标准,侵犯了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和正常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关于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被告人甲、乙刑事责任的意见正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甲的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郑某龙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中,被告人郑某龙自2014年通过网络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买卖恒压阀等气枪零配件,经营时间较长,且通过网络委托他人进行加工定制恒压阀并予以组装后销售。侦查人员扣押了郑某龙193件气步枪零配件,且在乙处查获的气枪零件中,有87件气枪零件系乙从甲处购买。综观甲的犯罪事实、情节,适用缓刑与被告人甲的罪责刑不相适应。故对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案情,结合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归案后的表现,考虑到涉案枪支的数量、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甲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被告人乙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侦查机关分别在甲处扣押的193件气步枪零件、乙处扣押的94件气步枪零件,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盗窃、抢夺、持有、私藏、携带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本案中,被告人甲、乙分别通过网络渠道销售恒压阀等气枪零配件,甲给他人提供图纸并让其加工恒压阀零部件,后乙从甲处购买恒压阀再销售给其他人。在公安机关扣押这些疑似气枪零部件后,经B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郑某龙处扣押的疑似气枪零件中,193件可认定气步枪零件;乙处扣押的疑似气枪零件中,94件可认定为气步枪零件,其中87件气枪零件系从甲处购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三十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甲买卖的枪支散件已达到九支有余,其行为已超过非法买卖枪支罪的立案标准,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

同时,涉枪犯罪是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不仅仅取决于枪支的数量,还取决于枪支杀伤力的大小。仅考虑枪支数量,不重视枪支本身的杀伤力,这样的量刑可能不符合罪刑均衡原则。因此,对于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孙巍律师简介

天津宗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天津市法学会诉讼法学分会会员

天津市西青区政府法治智库成员

青年公益法律智库(PROBONO)工作委员会委员

天津电视台科教频道《律师问诊》特约嘉宾

南开大学滨海学院法政学系实务导师

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校外实践导师

天津商业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

毕业于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曾任职市局某直属单位十余年。期间屡获嘉奖。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尤其在非法集资类犯罪、职务类犯罪、涉税类犯罪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善于将以往工作经验与刑事辩护的策略技巧相结合,注重事前预防和事中处置,为客户提供专业、合理的建议以防范经济活动中的刑事犯罪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