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人民调解员这个职务,社区群众基本上是个个知晓,有矛盾找法院,有纠纷就调解,使司法系统的民调工作得到了百姓认可。从2018年5月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以来,长春市二道区司法局认真学习“枫桥经验“,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在拥有一支覆盖区、街(镇)、社区、(村)行业性、专业性、商会调委会的260余名兼职人民调解员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基础上,广泛吸纳公检法司、机关、街镇综合素质过硬、人民调解经验丰富的退休干部20人,组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向各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医疗劳动调委会派驻,同时通过定期举办业务培训会、不定期专家授课和日常业务座谈交流等方式,传授“枫桥“工作经验,学习业务知识,分享工作体会,使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整体稳步提升。今天我就向大家介绍长春市二道区司法局专职人民调解员刘翠萍同志的爱岗敬业、为民办事的点点滴滴。

刘翠萍同志原是长春市二道区基层街道的中层干部,中共党员,法律本科毕业。先后从事城建、民政、司法、计生、侨联、台联,经营服务工作。2010年退休至今兼职基层非公企业党总支书记。因街道的民政司法工作就包含人民调解,2018年她凭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和满腔热情,从回聘基层专职民调员做起,又调入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做诉前调解。

一.春风化雨助民情

刚刚调入二道区法院立案庭就接待了一对离婚夫妇,2014年双方离婚后,生育男孩归女方抚养,男方每年付2000元抚养费。几年前,女方又患上乳腺癌生活更加艰难,来调解中心要求增加抚养费。经过刘翠萍细心的询问,发现双方都没有再婚,于是从双方感情入手,说服男方忆旧思恋,重温相爱经历,劝导他们复婚。经过三次的说服,男方终于同意去复婚,孩子老婆一块儿养。从调解室出门,俩人就抱在了一起痛哭不止,擦干泪水扯手回家了。见到这番情景,作为调解员也很有感悟。当负责调解民事纠纷时,多说几句知心交心的话语使他们夫妻和好,才是最好的调解结局。2019年3月,民调中心又接待了一位89岁的老婆婆,因其子女工作繁忙,有的不在本市,只好将老人家托付给老年护理院常住。有一天婆婆不小心摔伤,因对赔偿不满意,闹到民调中心。经过两个半天的劝导,护理院终于同意从当初的给付款3.5万元提高到一次性给付5万元,双方满意和解。为了这场民调,刘翠萍真是仁至意尽地做了不懈的努力。

二.耐心调解平纠纷

2019年8月,长春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来二道区法院转专业民调中心立案,要求对业主温某某追缴三年的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原告2009年9月29日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向原告缴纳物业费。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在支付了第一年度的物业费后一直未履行后期物业费,已拖欠三年物业费3744元,同时要求对方承担三年的未付物业费及滞纳金4322元。合计应缴纳8066元的全款费用。因原告多次催缴,但被告拒不交付,物业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每年的物业诉讼案件很多,法院立案庭将物业纠纷案件交由专业人民调解中心受理。

接到物业公司的诉讼申请后民调中心开始着手进入了解和调查,在电话联络不通的情况下,刘翠萍两次前往物业小区,但该业主家的门是怎么敲也不开,电话从不接。为抓紧办案只好天天打,一天打几遍,终于在一周后,温某某接了电话,传来的口吻很不耐烦。原来,温某某并不在本市,两年前居住在江浙一带打工,每年仅回长春一、两次。还说不喜欢接长春的电话,老是物业催费,太闹心了。通过电话中的了解,才知温某某与物业服务公司积满了怨气,他一边发火一边诉说物业服务公司不负责任的现象,原来是他居住在高层顶楼,前几年还不漏水。年久后,尤其是近三年,外面一下大雨,房子就有渗漏,一面墙壁常年长毛变黑,他们俩夫妻又去南方打工多年,匆匆回来又匆匆回走,每趟都与物业争吵不休,强烈要求物业维修漏点。但物业虽然维修却不理想,矛盾没解决,也就不能主动上交物业管理费。听明了温某某的内心纠结,刘翠萍将物业公司负责人约来一起探讨给温某某的住房做个维修方案,才知物业服务公司也有诸多难处:首先,在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服务仅是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而户内维修、家政等服务是有偿提供。其次,物业公司不对开发商遗留的问题做服务,即使处理也是需要业主自费。恰恰矛盾出在这里,住户很误解。物业服务与各位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讲明,渗透的问题来自开发商建楼时的施工不当,入驻已超八年以上的楼房会有许多此类现象,但开发商已撤离,住户就找物业吵,物业也在进行局部修缮,但一直很不理想,业主就把类似问题推到物业服务不到位上,矛盾很难解决且激化,常常影响年度收费。也就是说,这种问题并不属于物业管理治理范围。2019年10月初,调解中心的电话催促和诚意的劝说将温某某从南方约回,做了三次细致的疏导和谈心,一是向温某某告知了物业服务公司的民事起诉和转入专业名调中心办案的事项,二是告知了调解原则,调解纪律,民事调解程序的相关内容和他个人需要准备的相关材料。将询问的笔录及卷宗向他说明和展示并填写详细,细心告知他关于物业管理收费的细则,哪些是物业需要做的,哪些是业主需要积极配合的,在沟通中消除温某某对物业服务公司的误解。经过三次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温某某理解了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不再坚持先维修后交费了,于是又约来物业服务公司一起商谈,尽量说服物业注重服务百姓,高质量完善小区管理措施,对温某某取消三年的滞纳金,一次性缴纳三年的物业管理费。经过耐心的调解,综合双方当事人陈述的请求,根据争议的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明确权利义务关系,提出调解建议:申请人温某某应当一次性给付三年欠缴物业费用。同时免去温某某所欠的滞纳金。使这起民事纠纷得到了满意的解决。当事人也握手言和,温某某且做出今后不再拖欠物业费的真实表示,双方调解成功。

民调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物业小区和居住业主常有矛盾发生,每年接手的全部案件中,就有约40%左右的案件归属物业纠纷案件。集中且普遍的矛盾是:开发商给物业留下了不少难以处理的问题,而且这些问题又不是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造成居民拒交物业服务费的矛盾。其次:这种乱象直接影响了物业管理和服务,业主拒交物业费也是分不清维修到底谁负责?尽管物业做了许多努力,对居民服务尽心尽力了,仍然受了不少指责,出了力气没讨到好。这些看似不大的小事,往往造成各小区物业矛盾的升级,如果调解处理不当,极容易使矛盾激化,引发双方更大的纠纷。刘翠萍针对物业处理的想法是作为人民调解员。需要更好地认真学习各个专业法律知识,即需热情为双方调解服务,更要读懂百姓心声。接手个案时认真分析矛盾实质,主动出击令双方放弃争执论点,大事化小,缓解事态,将事情办成办好,不留隐患。

三.助力群众排忧患

2020年10月7日,长春市二道区居民张某某来法院立案,起诉买卖房屋引起的矛盾纠纷。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刘某某、郑某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有效,确认原告对诉争房屋的实际有权人。依法判令被告刘某某、郑某某立即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直至更名过户至原告张某某名下,依法判令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原来,在2010年3月,原告张某某通过中介所介绍,与被告刘某某,郑某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一份。原告购买郑某某名下位于长春市二道区桂花苑XX栋二单元708室。私产,建筑面积51.22平方米房屋一套。合同约定房屋总款为25万元。二被告包更名。原告支付二被告房屋定金1万元,如一方违约违约方赔偿加倍及中介费,至交房交钥匙起,房屋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此日期前一切费用二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分别交付二被告购房定金1万元及购房款21万元,二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后已经在此居住使用至今,现此房开始办理产权登记。但二被告拒不履行先前约定义务,所以起诉至法院。

由于案件赔付符合专业人民调解范围,法院故将此案转由二道区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第二调解室刘翠萍受理。首先阅卷并分析,按原告人留下的信息,与被告第一人、第二人联系,了解案件的时间、地点事由,觉得原告当事人的起诉属实,准备纳入人民调解程序。因第二被告在天津工作,只好开始了与被告的远程调解。

第一被告人刘某某十年前将自己买郑某某的房屋,转卖给了原告张某某,房价25万元,因房屋当时不能办理产权,原告压了3万元,约定更名过户产权证下来时一次还清。当房地局通知可以办理产权证的时候问题来了,刘某某不是房产第一人,是十年前买郑某某的,刘某某无权出面办产权,而郑某某在天津做生意,认为自己当年卖房时少要了2万,又很是吃亏,从天津再折腾回长春几次,路费和误工影响挣钱,另外索要3万元。因这笔款刘某某和张某某都不肯出资,电话中郑某某的意思是这3万拿不到,房子收回不卖了。看到张某某焦虑的情绪和目光,出于同情和帮她解决担忧,在十多次的电话中与远在天津的郑某某讲事实,说道理,总算将他从天津约回长春,四次长谈和劝导下从一开始索要3万元,降至两万元。张某某开始仍想不通。觉得自己太倒霉,明明与刘某某交易花了那么多钱买房,十年后才知此房的产权是郑某某,又多花三万元。实在是不说理,坚决不肯出这笔款。在与刘某的谈话中了解到。当时房产面积是49.22平米,但办理产权证时。房产局来人测量又增加两平米,即51.22平米,所以郑某某认为自己少得了两平米的钱。的确出现了这两平米谁出钱的问题,刘某某的态度是不管不出。为了平息这这场三人纷争,刘翠萍同志以法律知识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多次约谈原告张某某,从她的自身利益出发,尽量劝她出钱留下房屋。现在的房价很高,再重新花钱买房不合适,否则房财两空。这3万元钱若不出,对方又不太配合,住了十年的房子不一定是她的。原房主得不到两平米的钱,那个刘某某又是个残疾人,却不肯出资该怎么办?在与张某某交谈中,感觉她是一个心地善良的妇女,就许诺她一定帮她把损失降低,动员说服郑某某少要些钱,直至她认为说的有道理,终于同意这笔3万元她来出。郑某某再次来到二道法院民调中心调解时,交谈中得知他是一名退伍军人,复员多年在天津给一家私营企业开车运货,刘翠萍就与他聊曾经的军营生活,远赴在外的打工薪水,背井离乡应该多赚钱和攒钱,拉近距离后说到开心处再直奔主题,商量他少要1万元行不行,一开始他也坚决不干,又把了解到张某某的女儿常年住院的情形,开销很大的困难与他说了,原来张某某还有一个常年卧床的女儿,并约张某某过来带着郑某某看看在医院躺在病床住院的孩子,出于怜悯和同情郑某某心一下软了下来。于是抓紧开展工作,趁热打铁的劝导为双方立即出具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为张某某省下了1万元,房屋产权过户得以圆满进行。

因此,对待百姓的诉求,身为民调员一定要认真审理诉讼事实理由,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说服各位当事人通情达理,文明互让。工作经验显示,以智取胜才是突破解决疑难的关键,要以法院立案为源由,督促被告人立返长春,且说明此房如不抓紧处理和解决,在法院立案时卖房人你必定败诉,到那时起诉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诉讼费、请律师费等等后果自负,所以让他不可怠慢此案。二是抓住双方都是善良群众的心态,都是想个人少出钱,多得钱,不损失和少损失,到动员双方尽量理解对方,互相站在不同角度看待对方,一个少出1万元,一个少得1万元,终于说得他们心服口服。三是抓住老实人的心态,以原告家庭的困难情况入手,带被告去医院,知道原告的女儿重病是真实的,不虚假,令被告心慈手软。经过半个多月的沟通,没有白磨嘴皮,达到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事后,张某某还特意来到法院民调中心赠送了一面红艳艳,金灿灿的锦旗。

在法院受理的各个案例中,我们发现。这类纠纷较多,每个人都是站在自己立场的角度看问题,很少为对方考虑,到了法院都按自己的说法争吵,互不相让,而我们就要互相说服,摆事实,讲道理。让他们顾全面,心地善,识大体。刘翠萍经常讲,作为一名人民调解员,办案结案都要掌握好调解各种案件的本领。要在业务时间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牢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熟悉每个案件的特性和共性,将所学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力求调解方向精准无误,为当事人排除烦恼,尽可能调解成功,满意而归。

四.依法办案平纷争

2020年12月15日,吉林市居民杨某前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立案庭起诉,要求长春市二道区某长春足护士足部护理有限公司经理杨某某返还已给付的投资款8.5万元,并自2020年11月15日起按银行贷款给付利息和承担诉讼费用。由于欠款数额末超10万元,适合人民调解额度规定,此案从立案庭派发到二道区法院专业人民调解中心,由人民调解员刘翠萍接手处理。

2021年元旦后刚刚上班。专业民调中心就立即联系了长春市足护士足部护理有限公司的何某某经理核定案件是否属实,并了解一下事实发生的基本情况,知晓了当事人起诉原因。原告人杨某系个体工商户开设了修脚店,与被告因业务联系相识并在一起学习培训。被告因发起招商投资,原告同意参与,于2018年先后四次向被告公司投资20万元。2019年四月份到期时撤资。并于2019年7月与被告签订了足科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投资期限为2019年7月15号至2020年7月14号,期限一年。协议约定,合作期间原告享有门诊收入额。提10%的利润,并约定合作终止后,被告于30个工作日内返还原告所有投资10万元。但协议到期后,被告未能兑现承诺,没有如期返还原告全部投资款,尚差8.5万尾款。在原告再三催促返还欠款未如期履行,被告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返款期限已过,被告仍未兑现承诺,原告不得已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还款付息,保护原告人的合法利益。按照原告的诉求申请,刘翠萍先后对当事人进行了五次约谈。第一次约谈时间是2021年的1月7日,地点设在了二道区人民法院专业民调中心第二调解室。当事人杨某,何某某到场主要是提醒当事人可否立即还款。即清楚双方当事人什么态度,通知做好民调事宜。第二次约谈是2021年的3月10号。首先核实了到场当事人的身份,询问了双方当事人是否选择本中心和接受调解员调解。得知意愿后,向双方当事人告知了人民调解原则,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选择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要求终止调解。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不公开进行,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告知当事人应履行如实供述纠纷事实,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等权利。同时告知双方当事人,经人民调解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确认协议有效后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讲清各项后对双方当事人开始调解并下发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2021年3月10日,这起欠款纠纷终于有了眉目,欠款人作出还款决定,杨某表示认同。以下是调解书的简要内容:申请人杨某与申请人何某某于2018年4月双方合作足科项目,因疫情原因现终止合作,约定于2020年11月15日返还申请人杨某退股合作本金,因申请人杨某某公司资金紧张未能全部如期给付,现双方申请分期两次给付该笔款项,第一次给付时间于2021年4月30日给付42500元,第二次给付时间于2021年5月31日给付42500元,上述款项从2020年11月15日起至还清借款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利率给付利息,双方同意并签订协议。且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司法确认,二道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下发了[2021]吉0105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给付款项的协议约定进行了司法确认。第三次约谈是2021年的5月6日。这天一上班,吉林市的当事人杨某打来了长途电话,说何某某没有履行第一次的返款时间,我们立刻拨打何某某的手机,让他到法院民调中心讲明没有返款的原因,但他说了一些认为合理的理由,一是疫情还没稳定。各个投资方经营不景气,培训学员少,效率低不挣钱,允许他在缓缓,到五月底再全部给付,于是只好又劝说杨某耐心等等。一晃五月份的还款期限又到了。第四次的约谈时间是2021年的6月1号。这一天,杨某乘动车从吉林市赶来,又着急又气愤,提出应是5月31号给付全款,但一点儿动静都没有。我们立即约来何某某,他又说了末还原因是其父亲病故,他带钱去老家办丧事又还不上了,希望在缓付。第五次的约谈时间是2021年6月3日,杨某提交执行申请书。要求执行[2021]吉0105民特12号民事裁定书的给付款项。

对于此次案件在约谈中进展比较顺利,双方同意调解,并签定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但在执行中出现推诿、刁难、搪塞、拖欠,注销公司等不负责任的言行,令借款人忍无可忍。在调解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借贷案件,正常情况下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从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由于欠款人形形色色,久借不还,消失行踪,害人害己屡见不鲜。调解中发现有爱占便宜的债务人,就是想方设法拖欠债务,慢慢让债务变淡,时间越久越好,以此占为己有。不还欠款最理想,还有人想尽办法,能少还不多还,能不还就不还。还有的人故意以高息诱惑骗取他人信任,上当者竟然有人连欠条都不打。发现不对头了,才到法院却难以立案。自作聪明债权人欠多人债务,电话不接,更换联系方式玩消失,远走他乡的人大有人在。其实,这样的债务人的嘴脸和心态是丑陋的 ,扭曲的。调解中心的工作是需要找准突破口,研究对方心态,击溃侥幸心理,为当事人讨回公道。

刘翠萍同志虽然已是65岁的老太太了,但她在调解工作岗位上依然精力充沛,百折不挠,尽心尽心地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三年中共处理各起案件415件,解答咨询疑问近3000件,继续为努力开创开创社会矛盾纠纠调解工作新局面奉献着余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