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发布警情通报:9月13日10时许,辖区新竹路发生一起伤害案。一男子进入新竹路某单位,将工作人员薛某击伤后逃逸。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追捕,于11时50分将雷某(男,47岁,武汉人)抓获。经初步调查,雷某交代,因纠纷对薛某不满遂行凶。目前,伤者经送医救治无效死亡。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据目击者说,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抢了一辆白色宝马小轿车逃离现场。
那么,对于雷某的行为法律应当如何评价?
 

 
刚哥说法
一、行凶人雷某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
故意杀人罪,依据《刑法》第232条规定,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雷某构成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罪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依据其作案时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表现。比如说雷某的本意是教训以下律师还是直接剥夺他的生命、雷某持枪打击律师身体的部位等。如果雷某持枪对着头部、心脏等重要部位开枪,那就涉嫌故意杀人罪。而如果雷某是朝腿部开枪,则涉嫌故意伤害(致死)。从两罪的量刑来看,雷某的基础刑期都是十年以上,且最高刑均为死刑。
二、雷某涉嫌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七)持枪抢劫的。
雷某使用暴力抢夺他人车辆,且已经使得车辆脱离了受害人的控制,构成抢劫罪的既遂。如果雷某抢劫时未使用或者显示枪支,则属于抢劫罪的普通情节。如果雷某使用枪支或者以枪支相威胁,则构成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三、雷某还涉嫌非法制造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雷某如果持有的是军用枪支、公务用枪或杀伤力达到规定标准的民用枪支,则涉嫌构成上述罪名。因雷某不具有持有枪支的合法身份和职权,其具体构成哪种罪名需要依据枪支来源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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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律师是法律的守护神!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律师也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案件的利益或者不利益最终都是归属于当事人。很多当事人,特别是对方当事人,都把问题看到律师身上,认为是律师害了他,这种认知最终让他们走向极端,甚至违法犯罪。法院审判依据的是事实和法律,败诉决不能把责任归咎于律师。同时,全社会要树立崇尚法律、尊重司法裁决的风气,自觉服从法院判决。如果认为判决确实有不妥之处,也应循正常的途径解决,而非向律师拔枪射击。这样的做法不仅让所有的律师心寒,也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对于这个问题,您怎么看?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