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安徽商报报道 “骨水泥”是骨粘固剂,是一种用于骨科手术的医用材料,然而,全椒县人民医院在使用“骨水泥”时因渗漏至椎管中,导致患者下肢瘫痪。近日,全椒县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
“骨水泥”渗漏女子下半身截瘫
2017年6月14日,65岁的王女士因腰背部位疼痛以及左膀摔伤骨折到全椒县人民医院就诊,次日,全椒县人民医院对王女士进行手术治疗,手术过程中因医院不慎致“骨水泥”渗漏至椎管,造成王女士下半身截瘫。

此次“骨水泥”渗漏给王女士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在忍受病痛的同时,王女士走上了维权之路。
2018年5月,经滁州市医学会鉴定,王女士下半身截瘫与全椒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全椒县人民医院承担完全责任。经司法鉴定,王女士构成二级伤残,需大部分护理依赖。
2018年7月,王女士提起诉讼,经全椒县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全椒县人民医院赔偿王女士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84万元。此后的医疗费和护理费,王女士另行主张。
此后,王女士先后12次分别到全椒、滁州、南京等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共住院329天,支付医疗费18万余元。
因为后期产生的医疗费,以及截瘫卧病需要的护理,王女士无法承受高额费用,今年年初,她再次将全椒县人民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43万余元。

法院:患者各项费用由医院全额赔偿
全椒县法院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经鉴定,全椒县人民医院在治疗过程中造成王女士双下肢截瘫,参与度为100%,在王女士目前没有并发症的情况下,护理人数是1人,但如果出现褥疮、下肢血栓等并发症时,护理人数增加1人。
法院认为,王女士到全椒县人民医院治疗,手术过程中因全椒县人民医院不慎致“骨水泥”渗漏至椎管,造成王女士下半身截瘫,医院负事故完全责任,由此认定,全椒县人民医院在医疗行为中具有过错,应当承担医疗过错的赔偿责任。王女士的各项费用,由全椒县人民医院全额赔偿。
近日,全椒县法院作出判决,全椒县人民医院赔偿王女士医疗费等损失3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