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是一件好事,但是无效收养是不符合规定的,那无效收养行为是什么?如何处理?

无效收养行为是什么:

无效收养行为,是指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收养行为。我国《收养法》第25条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和本法 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据此,无效收养的原因主要包括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收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收养法》第25条规定:“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 被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从而无效的,也应如此。这就意味着,凡事被确认无效的收养行为,不产生收养关系成立的任何法律后果。无效收养的当事人存在违法 犯罪行为的,如收养人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父母借收养名义出卖亲生子女等,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无效收养行为如何处理:

1.收养登记的撤消

对于在成立收养时,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撤消收养登记,并收缴收养登记证。被撤销的收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

2.无效收养的确认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收养行为,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收养纠纷案件时,如果发现该收养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以判决的形式确认其无效。

你知道无效收养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