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听见有父亲说,你走走了就不要认我这个父亲,也就是说要接触父子关系,来看看法律上断绝父子关系的方法是怎样的:

我国关于自认的规定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其第一款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该款明确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追求客观真实而不适用自认。身份关系的案件包括婚姻关系案件和亲子关系案件两类。

我国《宪法》规定父母子女之间有抚养教育、扶助的权利义务,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解除。(注:法定程序解除:是指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非经如此,亲生父子之间关系不得解除)。

如果父子属血亲关系(亲生父子),没有哪部法律有解除父子关系的程序规定.只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可以消除的。

例如,未成年子女与他人之间形成合法收养关系的情况下,亲生母子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时消除。

除此以外,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能消除。

由于父母子女是最近的直系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血缘形成的。自然血亲的亲属关系因出生而产生的,也因死亡而消灭。所谓消灭,是指法律上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

既然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都不能消除与子女的关心。

那么,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是自然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地予以解除,也不能通过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而消灭。

但是,现实中的确存在着所谓断绝父子关系的情况,对此,只能说明父子关系恶化到了极端严重的地步,但这种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因为父母与孩子在法律上属于亲子关系,双方都肩负于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即使是名义上脱离,也不能够不承担这种义务。

关于法律上的断绝父子关系就介绍到这里了,亲生的父子之间是有权利和义务的,从法律上来说是不能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