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又对彩礼出手了。

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明确,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对于彩礼,中国人大概都不陌生。根据一些地方的婚嫁风俗,男方迎娶新娘时,应向女方家下聘礼,或者给付彩礼,至于礼金的多少,则根据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

在传统观念看来,给付彩礼是双方婚姻的保障。但现实中,彩礼却常常成为婚姻的绊脚石,甚至成为一些家庭的不堪承受之重。有的人家借机发家,有的人家则可能因此致贫,多少会影响夫妻感情、家庭成员关系等,更助长了盲目攀比等不正之风。

翻看报道,这些年,因为彩礼引发的突发恶性事件并不少。去年,江西某地便发生了一起男方为拿回40多万的高昂彩礼,将拒不退礼的女方杀害并肢解的血案。就在今年5月15日,江苏常州高新北区消防队接到跳河警情,现场救下一名15岁女孩,了解到她因被家人逼着相亲,服用了8颗安眠药想跳河。据该女孩称,父亲逼她相亲是为了拿到一笔彩礼,而她16岁的姐姐已经结婚生子。不仅如此,因彩礼而引起的诉讼纠纷,也是让各级法庭挠头的难事。

平心而论,对于彩礼不乏法律规定,也包括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由此可以看出,借婚姻索取财物,也就是索要“彩礼”的行为,属于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应当无条件返还。但是,在现实中,还有一些给付、收受彩礼的行为,并没有刻意索取,对于这部分彩礼,一旦产生争议和纠纷,其归属问题便会凸显出来。由此,还需要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彩礼返还的指导原则。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三大指导原则”,不难看出最高司法机关对彩礼的否定性看法,对“返还彩礼”的基本支持态度。客观而言,这一司法解释秉承了上位法保护婚姻自由的立法精神,有利于保护婚姻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

可能很多人会认为,这“三大指导原则”,与之前的司法解释并无区别,没有什么实际作用。问题在于,民法典开年即将实施,原司法解释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已经发生了变化,需要根据最新立法而重新制定。借助民法典这一最大的法律平台,新司法解释重申返还彩礼的“三大指导原则”,也更富有权威性,便于指导各级司法机关参照执行。更为重要的是,新司法解释的出台,释放出更强烈的化俗入法、革弊鼎新讯号,有利于倡导新风正气、公序良俗。

法律是社会进步的坚实阶梯。在民法典实施的前夜,最高法重申“三种情形返还礼金”,让作为风俗习惯的彩礼归服于法律,诠释了法治与文明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