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出售股票的不同利润处理的税务含义的文章之后,许多读者要求澄清何时将其视为资本收益以及什么时候可以将其视为商业收入。以下是如何看待它。

虽然所得税法规定了在资本收益下转移资本资产的利润税,但是有些情况/情况下,上市股票的买卖活动被纳税人或者收入视为交易活动。及其任何利润都作为营业收入纳税。

为了尽量减少此类纠纷并指导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税务部门一直在这方面发布指导方针。在本文中,我将尝试讨论标准,这些标准在决定它是作为资本收益还是作为商业收入时起决定性作用。

决定收入是商业收入还是资本收益时应考虑的因素

第一条指令是1989年8月31日发布的关于出售股份所产生的盈余征税,指导税务机关根据各种标准将股票持有作为股票处理在贸易或资本资产。

根据这些指示应用的最重要标准之一是找出纳税人的意图。如果购买的唯一目的是为了获利而转售,并且购买者无意为自己持有财产或以其他方式享有财产,则此类意图的存在是一个相关因素,它会引起强烈推定交易属于交易性质,此类证券应视为交易中的股票,因此利润可视为营业收入。但是,如果一个人投资证券的唯一目的是为了多年来赚取股息/利息,则不能将其视为交易中的股票,并且出售该资产的任何利润都必须被视为资本收益。

同样,纳税人进行的贸易或业务的性质也应与此目的相关。如果是股票经纪人,任何购买和出售证券都应视为营业收入,除非有其他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处理,例如意图将来持有以产生正常收入。同样,证券交易量也将指向它具有贸易性质。因此,如果纳税人偶尔沉迷于这种购买或出售证券的交易,则其作为资本资产的推定是非常高的。

其他指标之一是特定评估者是买入还是出售证券,或者他是否仅仅为了赚取更多收入而投入资金,或者持有该资产以进行其他业务。在前一种情况下,盈余应视为营业收入,在以后的情况下,盈余应视为资本收益。

除了业务性质,交易量和意图之外,纳税人将账簿中的证券作为投资处理也是将盈余视为资本收益的指导因素。然而,如果某些其他事实指向其他方向,那么仅凭书籍中的这种处理就不是确凿的证据。例如,纳税人几乎每天都在交易证券,尽管将所有这些证券都显示为投资。在这种情况下,对诸如投资账簿等证券的处理本身就是错误的。

政府在2007年发布了修订指令,进一步明确了用于处理特定证券的标准,如贸易或资本资产中的存量。它规定,特定的股份持有是通过投资还是形成股票交易的一部分,这是纳税人的知识和行为很重要的问题。因此,纳税人有责任提供证据支持他的论点。它进一步规定,交易性质的实质是重要的因素,如账簿的维护方式,或此类证券的购买和销售规模或购买和销售的比率。

并非所有特定评估证券的持有都可以被视为交易股票或资本资产。评估者可以将部分股份视为资本资产,有些则视为交易股票。纳税人甚至可以将公司的某些股份视为交易股票和同一公司的其他股份作为资本资产。因此,评估者有可能拥有两个投资组合,一个是投资组合,包括被视为资本资产的证券,另一个投资组合作为交易组合,包括纳税人将其视为交易资产的股票交易。如果评估者有两个明确区分的投资组合,纳税人可以从两个来源获得收入。

各种法院还认为,当评估者在过去几年中将某些证券显示为资本资产并且当时已被所得税官员接受时,税务官员不能在以后采取不同的立场,除非有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这样做改变意见。

政府还告知税务官员,在评估特定证券是否属于贸易或资本资产时,它是需要考虑的事实和情况的总和,没有单一的原则是决定性的,可以单独考虑。因此,应考虑各种指导方针和原则的总体影响,以确定在特定情况下,证券是否由评估者持有作为投资或股票交易。因此,重要的是要考虑交易的独特性和安全性。

尽管有上述所有指示,但关于特定证券交易的可征税性问题仍在诉讼中。因此,为了在2016年2月29日提高透明度并减少此类诉讼,政府已发布通知,规定了某些进一步的指导方针。本通函规定,如果评估人将某些证券视为交易股票,则所得税官员必须接受此项,无论此类证券的持有期限如何。

同样,该通函还规定,如果上市证券在其出售之日已被搁置超过12个月且纳税人选择将其视为资本资产,则评估官员必须接受该证券。因此,在上述两种情况下,纳税人已经行使了特定的选择权,评估官员必须接受如此行使的选择权。

我觉得通过最新的通告,大多数案件都得到了照顾,并将有助于减少诉讼。